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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抢劫、盗窃案件证据

下载imtoken钱包app中国版 2023-04-24 06:48:43

抢劫、抢劫、盗窃案件证据

3.1 立案证据

立案侦查,应当有有关人员的举报、控告、举报,有犯罪嫌疑人自首、移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查明的犯罪事实材料。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或者被有关部门移送的犯罪行为。线索材料、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材料、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材料、立案通知书等事实证明材料。

3.1.1 登记表

案件登记表是案件的源头,是调查活动的起点。受理案件登记表的编制,按照《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规定(2014年版)》执行。

3.1.2 举报、指责、举报、投降、发现、转移材料

(一)举报、控告、举报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网上举报、控告、举报,需打印网页截图并附在档案中,并注明出处。口头或电话举报或投诉 举报、控告、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举报、控告、举报人签名并盖章;举报、控告、举报可能导致报复的,及时采取保护和保密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自首人签字盖章。

(三)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写入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多人共同书写。

(四)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3.1.3 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书的编制,按照《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例(2014年版)》的规定执行。

3.2 破案证据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案件时,应当有关于如何定位犯罪嫌疑人、如何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相关资料。

3.2.1 针对嫌疑人的材料

(一)通过讯问被害人和走访案发现场周边人员获取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附上详细的讯问过程等材料。

(二)通过现场指纹、生物证据、指纹库、DNA库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录入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DNA入指纹库和DNA库,并附上相关资料。

(三)如果通过赃物下落等线索认定犯罪嫌疑人,应当附上赃物转移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受害人盗取的银行卡、证券等锁定的,应当附上交易凭证和相关监控录像。

(五)以警犬嗅源方式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下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条件的可以附图片。

3.2.2 捕获或到达case的过程

(一)抓捕或到案过程中,应附有如何确定被抓获者或自首者真实身份的材料。

(二)逮捕或者到达过程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过程。如果有多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包括他们到达案件的先后顺序,是否有任何行为。协助抓捕其他同伙。

(三)抓捕或到案过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参与抓捕或自首的侦查人员书写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材料书面由工作人员提交,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个人一起提交。

3.3 审讯、检查和搜查记录

3.3.1 询查记录

对被盗抢现场、赃物藏匿地、废弃犯罪工具藏匿地进行现场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的要求。勘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地图,制作笔录。重大案件现场检查应当录像。

(一)调查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的防护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时的温度、光照等天气情况应为记录下来。

(二)场地位置、场地全景、中心场地情况应记录。

(三)现场留下的可疑痕迹和物品要详细记录,门窗墙壁屋顶有没有损坏,用什么工具损坏,橱柜、抽屉、保险柜有没有损坏存放物品是否完好,是否翻过痕迹;是否有指纹、鞋印、血液、头发、体液、烟头、纽扣等;是否有刀、枪、棍、绳、手套、口罩、帽子等物品还剩。

(四)如果受害者死亡,应记录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和姿势,以及与其他痕迹和物体的关系。

(五)现场检查人员、记录制作者、制图师和证人的签名。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过程、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以及受伤的种类、受伤的程度、致伤的武器、受伤的时间、有无指纹。 、血样、尿样等要详细记录。笔录由参与检查的调查员、检查员和证人签名。

3.3.2 搜索成绩单

除紧急情况外,搜查应附有搜查令。搜查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痕迹、发现的物品等,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签名。

3.4 痕迹、物体、生物样本等的提取记录和扣押清单。

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痕迹、物品或者生物样本的,应当制作相应的提取记录,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方法、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颜色等。新旧等。依法扣押的,应当附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持有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被盗财物为手机、车辆等时,应详细记录手机序列号、手机卡号、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

3.5 评价意见

3.5.1 法医尸检鉴定

如果受害者死亡,则应检查尸体。尸检应包括尸检和尸检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然后分析死亡时间、死因、死亡的手段和方法,推断凶器,分析事件的性质(自杀或他杀)。

3.5.2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受害人受伤的,应当进行伤情鉴定。应检查伤者伤口的大小和形状,分析伤害工具,评估伤害程度。

3.5.3 迹线识别

现场提取指纹、鞋印等痕迹的,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纹、作案时所穿的鞋子进行分析比对。

3.5.4 生物证据鉴定

如在现场提取血迹、毛发、体液、烟头等生物证据,应与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DNA分型进行比对。为了进一步确定受害者的身份,应将受害者的血液样本与受害者近亲的DNA分型进行比对。

(一)确保检测材料来源明确,送检的检测材料应有相应的提取记录。提取受害者父母的生物样本时,必须核实受害者父母的身份。

(二)确保试料妥善保管。试料抽出后,应妥善保管,防止试料被污染。

(三)确保测试材料正确标注。提交检查的测试材料应正确标记,防止测试材料混淆。

3.5.5 估价

发现被盗财物的,应当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评估应包括:

(一)委托人及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评估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期;

(三)价格评估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评估意见;

(五)价格评估意见书出具日期、价格评估人员签名、价格评估机构签名。

3.6 识别和识别记录

3.6.1 现场识别记录

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描述,带领公安机关认定相关现场。指定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指定的时间、过程和结果。笔录应由指定人、调查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6.2 身份证明

(一)作案工具有案卷的,应当组织犯罪嫌疑人混合认定。

(二)被盗、被盗财物被发现并记录在案的,应当组织被害人或其家属、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鉴定。

(三)现场遇难者尸体及物品符合鉴定条件的,应组织遇难者家属和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四)幸存者、证人,如果条件允许,应混合识别犯罪嫌疑人。

(五)联合刑事案件中的共同合伙人,如果条件允许,应当混合认定。

(六)如有处置赃物行为,有条件的,应当组织赃物销售人员和收赃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编认定。

3.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如果案发现场周围有监控录像,可以捕捉到作案过程、事发经过、逃生路线等,应获取监控录像以确认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使用被盗抢的银行卡取款的,应当到相应的金融机构取得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并获取撤离的监控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使用被盗手机的,应当到通信部门获取手机的通话记录、基站信息等资料,并加盖通信部门公章。

3.8 证人证词,受害人陈述

证人和被害人的面谈笔录应包括:

(一)查询的具体起止时间、地点、查询人。

(二)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三)抢劫案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目击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年龄、体型、衣着、口音等特征,犯罪的情节被害人的伤势,是否反抗,嫌疑人的身体或衣服上是否可能留下痕迹,被盗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原值凭证等。

(四)您应该向出售赃物和接收赃物的人询问被盗和被盗财产的流通情况。

(五)证人和被害人核对笔录后签字盖章,调查人员签字。

3.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应当包括:

(一)犯抢劫罪有预谋动机吗?

(二)抢劫、抢劫犯罪的实施过程,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是否使用犯罪工具和行踪,被害人是否反抗,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是否存在是强制银行卡密码等情况。

(三)发生多起抢劫罪的,每起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被害人特征、被盗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

(四)被盗财物的用途和下落。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笔录后签字盖章,侦查人员签字。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3.10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犯罪记录

(一)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应向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取得户籍证明等材料,并加盖派出所公章。户口登记年​​龄确有错误,应提供出生证明、计划等。生育材料、入学材料、助产士证言、走访邻居等,核实其真实年龄。

(二)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精神障碍的,应当探望家人、邻居,必要时进行精神法医学鉴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取得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3.11 其他程序材料

主要与立案管辖权和办案期限有关。

3.12 情况说明书

主要是对办案机关在取证、固定、鉴定、鉴定等过程中的缺陷进行说明。